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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政策
中共宿松县委,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三十条)摘要。 一、 鼓励投资政策 1、 凡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规定条件的企业均能得到享受。 2、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下同),所需生产用地按19800元/亩的价格进行出让。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出让实行一事一议,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生产性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3、 凡入园工业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城市维护建设税。随税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先征收后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两年由受益地财政实得先征收后全额奖励。增值税由受益地财政在年初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三年。高新技术、浓产品保鲜项目,奖励年数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两年。对开发软件产品,发展集成电路依率计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由受益地财政先征收后全额奖励。为奖励工业企业待分配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4、 鼓励在县工业园区规划投资新建标准厂房出租,标准厂房用地按入园企业用地价格出让提供,并由有关部门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厂房出租后租赁费每天每平方米低于0.15元的部分和厂房在一年内不能如期租出的,经受益地财政确认后,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 园区工业企业用电用水实行以下优惠: (1) 企业生产用电可实行高压政策,执行分时电价,10KV线损率按最低标准3%执行,免收资产维护费和城市附加费。 (2) 设立用电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的企业按实缴电费额的5%进行奖励。 (3) 企业生产用水一律免收增容费。 6、 凡在我县工业园区外新办(含租赁厂房自己投资设备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竣工投产后。按实行缴纳的增值税,在下年初由受益地财政按实得部分的30%奖励三年。新办工业项目投产后,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后两年由受益地财政实得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7、 凡年纳税10万元以上新办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受益地财政按当年实得的10%予以奖励(核定税收的除外)。 8、 设立企业发展和扶持资金。 (1) 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外向型企业出口退税。 (2) 设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县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为成长性,财源性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提供信用担保。 9、 实行新办工业企业税收大户奖励政策,凡年纳税额达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奖励实得部分的2%,4%,6%,8%,如纳税额在上年基础上增长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奖励增长部分的10%。 二、 投资优特政策 1、 实行一牌一卡一证保护制度,对以下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发放“重点企业保护牌”。 (1)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 (2) 外来投资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 成长性,财源性企业; (4)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发牌的其它企业。 为了给外来投资者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授权宿松县招商局给外来投资者发放绿卡和挂牌重点企业车辆在105国道宿松收费站免费通行证。 2、 优特重点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就学,对挂牌重点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学。免收借读费。凡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成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犯人代表子女就学可自主择校,免交择校费。 三、 引资奖惩制度 1、 奖励引资单位(人) (1) 对促成投资者租赁厂房创办工业项目的单位(个人),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由受益地财政按受益比例予以奖励;对促成投资者生产权购买工业项目的单位(个人),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由受益地财政按受益比例予以奖励;对促成投资者生产权购买工业企业的单位(个人),按购买额的0.5%奖励,奖励资金列入企业改制成本优先兑付。 (2) 对促成县内外合资合作或县独资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的单位(个人)(国家另有奖励政策的除外),按当年上缴水手的105%由受益地财政予以奖励。 (3) 凡引进境外资金,除享受上述奖励外,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每100万美元,另奖单位(个人)人民币1万元,由受益地财政按受益比例予以奖励。 四、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 实行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行政服务中心采取集中审批、授权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公开审批等方式,严格按“进一个门办好,叫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的要求。为外来客商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2、 凡在我县工业园区外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办证费用县内所得部分全免,管理费用五年内县级部分全免,上缴省市部分按规定的下限收取,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到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 其他 1、 推进社会事业市场化,凡购买土地自建校舍兴办学校,幼儿园,免缴土地管理费,并允许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和招聘人员。凡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文化馆、图书馆、敬老院的,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医院的,在交纳征地成本的基础上,土地出让全减半征收。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凡修桥、修路、建广场、建街道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2、 吸引县内外人员进城安家落户。凡在县城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来源的公民,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存量成套住房的非本县个人,均可办理县城长住户口,并在投资兴业、就业、社会保障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和市民同等待遇。 破凉镇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和奖励措施 1、全面履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受益地财政府应尽的义务。 2、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公益性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元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农业开发项目产值100万元以上,在镇投资落户可以打破成本价出让土地,让出价格实行一事一议。 3、对投资落户的外资企业,派专人全程协助办理工商、税务、土地使用等手椟和生产经营性手续。需市及以上部门办理的,派专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协调。 4、对企业实行保护性服务和管理,由镇政府牵头,协调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税费征收工作。不准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否则依法从严查处。 5、切实保护客商权益,做到内外有别、严内宽外。切实保护企业权益,不准进入企业强装、强卸、强运,项目建设支持客户公开招标,自主选择建筑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涉。 6、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对促成投资者落户破凉创办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投资额奖励2%,租凭厂房创办的工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投资额奖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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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安徽省宿松县破凉镇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安徽省政府研究室 安徽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