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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FONT>

 

  编者按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当前我部的工作重点之一,同时也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最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本期约请专家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路作探?



-按照市场需求适时调整费率,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理顺资源经济利益?

配格局,让资源所在地老百姓感受到资源开发带来的实惠,运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经济手段调控矿产资源的开采行?



  -根据当地市场的投资环境和可能,充分体现市场的需求状况,有序引导两权招、拍、挂出让活动;探索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标的物的设定方式和内容,标的物即可以是最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最优勘查开采投入水平,也可以是勘查区块或开采作业区的单位面积交费额?



  -坚持明晰和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人权益



   我国现行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办法,是否完整体现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矿产资源权益的分配是否合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还是初步的,不充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



从三个方面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



  第一,要按照市场需求适时调整费率,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994 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至今已?10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虽然体现了国家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收费标准过低,平均费率仅为1.18%,每年的征收额一般仅在十几亿元左?002 然首次突破?0 元的大关,但这与我国开采矿产资源和消费矿产品的总量相比则是微不足道的。由于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太低,致使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利润空间过大,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大量转化为采矿权人的利润,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无形中被矿业投资人轻而易举地侵占瓜分。这种低费率,在过去单一的国有企业体制下,国家矿产资源所有的权益,少征收的补偿费大都转化为国有企业的利润,可谓“肉烂在锅里”。而现在情况不同了,采矿权人的投资主体已多元化,如果继续实行低费率,将出现两种不良结果:一是国家权益大量流失;二是两权投资主体大肆炒作探矿权采矿权。因此,要尽快研究解决这种长期固定不变的费率,并按市场矿产品供求情况适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



第二,要理顺资源经济利益的分配格局,让资源所在地老百姓感受到资源开发带来的实惠。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五五分成”的办法,其中与自治区为 “四六分成”。由于费率过低,征收额太少。各级地方政府对维护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 过去许多大矿和稀缺的矿产资源大都由中央政府所属企业垄断开采,因补偿费费率低而少收的矿产资源权益转化为中央企业的利润,而这一既得利益地方政府只能是望梅解渴。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在大矿的周围投资开办小矿与大矿争利,因而也导致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必须“打持久战”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在矿产资源权益所得的分配上充分考虑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合理划分分成比例;二是在矿业的投资体制上规范中央政府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资办矿行为,充分发挥社会民间资本的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积极?



第三,要运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经济手段调控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针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以及矿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为保障我国战略性矿产、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我们除了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调控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如常用的关井压产、限量开采外,我们还应当学会通过提高或降低矿产资源补 偿费费率来调控采矿权人的开采行为,包括对煤、钨、锡、锑、稀土、钼、萤石、重晶石? 矿种,也未必年年采用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方式;对石油、天然气等垄断经营的战略性和稀缺矿产也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水平和标?



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



   探矿权采矿权与其他物权一样都是市场的资源,两权有偿取得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政府可以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授予矿业投资人,而这种由矿产资源派生出来的两权是能够给矿业投资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因此也就有了国际上通行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授予、租售的有偿取得制度。我?996 修改的《矿产资源法》正是借鉴和吸纳这一通行做法。法律规定矿业投资人申请矿产资源 探矿权采矿权时,都必须按照勘查或开采作业区的面积收取一定的费用,我国称之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998 国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时,考虑到我国当时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刚起步,也兼顾到国有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因此,采取了比较低的收费标准?



  根据1998? ?2日国务院颁发的法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审批授予,另一种就是招标授予。无论哪种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都必须依法有偿,这一点国务院的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以往,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的授予大都是以行政审批的方式为主。近几年来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党组提出进一步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实践中将法律法规规定的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拓展了拍卖、挂牌等与招标相类似的市场竞争的出让方式,形成了目前探矿权采矿权既有申请审批,又有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出让方式,而后者则更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有利于防腐倡廉,可以看作是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深化改革。假如我们把原来法规规定的,按照勘查区块或开采作业区的面积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看作是政府的行政定价,那么就可以将以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理解为按市场机制定价。申请人通过按市场竞价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会更加珍惜探矿权采矿权这一财产权。竞价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使勘查区块或开采作业区的单位面积成本提高,也增强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投资风险意识,只有尽量缩短勘查周期和提高开采水平才能有较高的投资回?



当前,政府在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过程中,首先,要根据当地市场的投资环境和可能,充分体现市场的需求状况,有序引导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次,要积极探索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标的物的设定方式和内容,标的物既可以是最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最优勘查开采投入水平,也可以是勘查区块或开采作业区的单位面积交 费额等等。总之,深化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目的是最大可能实现我国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保?



明晰和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人权益



   大家知道矿产资源从发现到开发需要大量的投资,且这种投资具有风险性。按经济学的商品交换规则而言,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人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工作。凡是找到矿的,其矿产地交出资人,出资人再投资设立企业开采;凡是没找到矿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必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按约定向出资人提交未发现矿产的地质报告即可。就像投资人搞住宅建设一样,委托建筑企业施工作业,房子建好了交投资人,至于投资人怎么处置,卖盈卖亏也与建筑企业无关。诚然,建国以来国家投入的大量地质勘查资金,尽管也因找矿的风险沉没了不少,但也形成了许多勘探工作程度不同的矿产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经济成分的矿山企业逐步出现,尤其是外商和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后,如果不加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的管理,国家前期地质勘探投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权益将受到侵害。因此,为保护国家这一特定出资人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和矿区的,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区块和矿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区块和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这个概念,就是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矿产资源法》三个配套法规中第一次出现的矿产地探矿权 采矿权有价的经济学名称。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理解为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此时,国家既不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也不是作为行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权的管理者,而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 ? 已投资探明矿产地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申请人。当然,这种已投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也可以采用招、拍、挂的竞争方式,谁出价高就出让给谁,以体现国家投资者权益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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