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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65%源工薪
·个税法修改面临的第三个困境,便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高税收不一定带来高福利,人们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个最主要的生活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缺乏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在财政监督、社会政策等诸多方面协调改善,单纯的个税法修改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 全文 ]
关照哪个阶层
  【缘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修改。
    【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八成公众反对个税起征点一刀切

  公民普遍具有纳税意识,95.4%的人不认同“缴税是有钱人的事,与我无关”。“要么起征点再提高一些,要么允许各地适当浮动。”他这样期待还在审议、修改中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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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引题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得


去年中国个税1800亿 65%来源于工薪阶层

  于8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从目前披露的修改情况来看,关注的焦点在于起征点的调整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加强两方面。不过,较之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要达到的“调节收入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改善社会整体福利”这一终极目标,目前的修改草案尚缺乏更为根本的变化。

   个人收入起征点的调整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也是前段时期得到社会广泛讨论的问题。新的起征点较之于原来的800元标准,提升的比例虽不算低,但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横向比较。如果以“当前中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为理由,强调起征点不超过1500元的合理性,显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处于剧烈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隐性收入比例过高是个人收入组成的重要特征。如果以工薪收入作为主要的起征点制定参照,将会极大削弱税法实施过程中所能起到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应地,也难以对财政上的转移支付给予足够的支持。

  这个问题的暴露,反映了一个立法时更为本质的认识问题,即个人所得税所要大力调节的对象,到底是“高收入者”还是“高工薪收入者”。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果将同期中国社科院和社会学家孙立平等国内学者所做的社会收入分化调查结合起来看,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高质量社会服务回报。

  当然,新的修改草案显然考虑到了上述情况。新草案调低了低纳税收入者的税率,同时相应降低了各级税率的边际税率。在税收征管方面,建立个人所得税账户是一项较为重要的改进,这为日后建立完善的个人缴税和社会保险扣除与个人收入账户的结合打下了基础。但在如何监控日常隐性收入方面,新的征管措施并没有显著改善。这意味着,通过改变收入名义而获得的实际收入,仍能容易地避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此外,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力度、奖励个税上缴等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缴税的激励状况,比如企业家等高税赋人群,一方面要应付相当高的企业税赋,另一方面还要面对高税率的个税征收,其实际税赋如此严重,将在相当程度上抑止企业家人才的经济创新能力。

  个税法修改面临的第三个困境,便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高税收不一定带来高福利,人们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个最主要的生活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缺乏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在财政监督、社会政策等诸多方面协调改善,单纯的个税法修改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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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提至1500 月入十万少缴税两百八

  23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提请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草案另一个改动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23日上午的开幕会。

  根据会议议程,这次常委会会议还将首次审议畜牧法草案,继续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 证券 法修订草案。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有望在常委会本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称应对高收入者重点征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对个税法修改草案予以肯定。该委员会表示,修改除了可加强对高收入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外,还为今后逐步实现“全员全额自行纳税申报”奠定了基础。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纳税人不必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则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且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此,昨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必要性作出说明: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他表示,税务部门应对高收入者重点加强征管。

  年满18岁的有收入者可报名成为听证陈述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人士透露,一审过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对该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中国公民,均可通过信函或网上报名的办法成为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

  根据当前的形势,上述权威人士乐观地估计,听证会过后,该草案很可能在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很可能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有望明年上调。

  个税法修改亮点

  ●个税起征点调高至1500元草案: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背景: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然而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维持25年不变,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草案: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高收入者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背景:据报道,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80%来自工薪阶层,高收入者没有成为这一税种的“主力”。因此,需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代缴单位须办全员全额申报草案: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背景:通过实行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更为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及时堵塞征管漏洞。

  措施

  自行申报标准将由国务院确定

  纳税申报不实最高可罚五倍

  本报讯 (记者 赖颢宁) 昨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介绍,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但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自行申报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

  至于高收入者必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数额的标准,草案未作规定。

  昨日,金人庆说明,这个标准需要不断调整,如果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既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故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

  一旦草案通过,不自行申报个税的高收入者将受到法律处罚,金人庆对此予以详细说明。他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

  “起征点不统一影响税法严肃性”

  人大财经委透露2/3省市起征点已超800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透露,修改还考虑到一些地方自行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个因素。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透露,近些年来,全国有三分之二的省市费用减除标准已超过800元,其中11个省市在1200至1600元之间。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800元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10多年来,收入来源结构、消费支出结构和社会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1993年,就业者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

  另据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责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责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已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金人庆表示,草案提高标准,旨在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据介绍,在全国24个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现在排名第5,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0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收入的6.8%,个人所得税已经和企业所得税一起成为中国增长最快的两个税种。

  影响

  月入五千者有望每月少缴税百元

  个税起征点拟全国统一涨至1500元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如果以每月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我们每个月将少缴多少钱?按照税率表计算,每人每月将最多少缴税315元。而按照有关专家测算,一年国家财政收入要减少200多亿元。

  若按照月收入5000者计算,可望每月少缴税款105元。

  观点

  “主动申报纳税执行较难”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追缴税款取证困难

  本报讯 (记者 陈光) 23日,针对“高收入者将需自行申报纳税”的修改,北京市地税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依靠主动申报纳税仍然不太现实,执行较难。

  他举例说,虽然网上纳税申报制度在北京已经实行两年,但是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因为没有足额申报而受到处罚的纳税人微乎其微。

  他说,目前依靠主动申报纳税仍然不太现实,以出售房屋收入为例, 二手房 转让所获得的差价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自个税法出台后就一直存在,但是由于没有人申报,目前仍然没有征到一笔税款。

  该人士表示,征税的困难主要在于难以取证,在发达国家,由于个人收入大部分通过银行账户,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银行的配合来实现征税,而在国内,收入很多都是现金形式的,很难监控。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就无从知晓,更谈不上追缴和处罚。他表示,目前追缴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是由于被举报,但是仅依靠举报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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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免缴个税政策不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明确个税改革社保政策

  据新华社电 个税法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优惠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日前,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激发了企业和个人自主缴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新闻链接

  个税改革四点设想

财政部 副部长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谈了个税改革的四点设想: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 个人所得税 制。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

  ——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

  ——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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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所得税司负责人:如何理解当前个税改革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 扣除标准作了修改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他们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为什么要进行费用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问: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答: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为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偏低,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研究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应当一致。二是政策落脚点应当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占我国人口总数2/3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所以,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以城镇居民收支水平作为测算基础。三是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考虑。这些改革使居民家庭负担的生活费用支出近年来呈大幅增长势头。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能够在税前得到合理扣除。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在对城镇居民收支水平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据测算,将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200亿元左右,国家财政基本上可以承受),并考虑将扣除标准适当定高一点,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避免频繁调整等因素,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问:如何看待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

  答: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杠杆。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应纳税也越多;对劳务报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实行加成征收。此外,有关部门对近年来出现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消费性支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以及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企业员工参与企业 股票 期权计划等,都规定了具体征税办法,体现了对高收入的调节。在税收征管上,也将重点放到高收入方面。对于高收入者,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扩大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试点等措施,对税源实行有效监控,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于低收入者,所得收入没有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纳税;超过部分的较低收入,适用低税率纳税。同时,对低收入者还实行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如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次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可使现阶段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缴税或少缴税,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当然,中低收入者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收入部分,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今后还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一是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研究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二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以及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外,我们一直在积极进行遗产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等的改革研究工作。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将形成较为完善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使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

  我们在充分认识、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社会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按其多寡进行再次调节,缓解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初次分配环节业已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可能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从根本上说,还是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的问题;调节垄断行业企业的高额利润;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继续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等。以形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综合体系。

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对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答: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基本 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激发了企业和个人自主缴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答:2002至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左右。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这一比例是正常的。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而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75.92%。工薪阶层作为社会的主要群体,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二是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分析,1994年以来,随着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2.6亿人次。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三是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相匹配的。

  问: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作过哪些调整?

  答: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确定了较高的费用扣除额,主要以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为征收对象。1980年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元左右,远远低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因此进入征税范围的人很少。随着我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变化,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的征税。条例规定,将个人应税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综合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分为四档,最低为400元,最高为460元。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因此,适用于我国公民的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是从1993年正式确立的。

问: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集中的个人所得税增量收入都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除利息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调整为6:4。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对统筹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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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副部长:分步实施改革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学的税收体系,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势在必行

个人所得税 既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我国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设立了个人所得税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才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2002年至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别为1211亿元、1417亿元和1737亿元,年均增长幅度为19.8%;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比1994年增长23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同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断加强,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始终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积极发挥着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一方面,对工薪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其所得多寡分别实行了5%至45%、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超过一定标准的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收等,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政策调节力度。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上,通过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双向申报试点等对重点税源进行有效控管,堵塞税收漏洞。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已十多年,其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关系呈多向度发展,表现在分配关系方面也是错综复杂,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快速增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同时,分配秩序不规范、初次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再分配的调节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当前,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分配体制改革已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分配关系,特别是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稳妥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是一项重要课题。

  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际执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一是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汇总计算征税的制度相比,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从多处取得所得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目前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而逃漏税收;三是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级距过多、税负不够公平;四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长时间未做调整,使综合费用800元/月扣除额与目前城镇居民实际生计支出水平有一定差距;五是存在部分地区擅自出台减、免、返税政策的现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社会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

 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按照党的十六大决定精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负水平,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革初步设想是: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即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2、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国、内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3、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4、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因此,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 信用卡 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三、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处理国家与个人分配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每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都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着老百姓的经济生活,因此,改革和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必须要广泛调查、慎重研究、科学求证,既要反映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民意,又要向国际惯例靠拢,符合现代税制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看,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至目前只有25年左右的时间,其制度设计、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应树立长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一役全功。

  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该通过部分政策调整,重点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再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一是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扣除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是800元/月,这一扣除标准十多年未做调整。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大幅提高,但同时,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也相应增加,个人所得税按800元/月标准扣除在部分地区已不能完全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因此,根据全国城镇职工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二是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对于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通过及时修订税法,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符合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也将进一步增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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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庆:高收入者将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 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财政部 部长金人庆23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但是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

  金人庆说,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监管。”金人庆说。

  他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护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

  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规定个人所的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据介绍,在全国24个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现在排名第5,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0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收入的6.8%,个人所得税已经和企业所得税一起成为中国增长最快的两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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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税收政策应鼓励人们勤劳致富

   全国人大决定对个税缴纳问题交给公众用听证会方式参与立法,但遗憾的是兴师动众的一次全民有权参与的立法修改案,却仅仅是一次在原有法律框架下的修修补补。但根本的则在于将所有涉及个税的法律统一协调进行修改。

 一、个税调节的目的

  个税调节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调节分配的公平。用税收的二次分配增加政府涉及个人的公共产品支出的能力和对低收入阶层提供帮助的能力,以达到共同富裕、共同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标。但决不是为增加财政税收而向所有人征税,也决不仅仅是为了杀富济贫。因此个税的征收首先应做到公平税赋。这个公平并不是不应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而是应对低收入者少征税,对所有人都提供公平的税赋产品。中国改革之后,特别是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阶段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过程中,群众的收入水平是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包括普遍的收入提高,也包括高收入者变成低收入者的过程,如退休、失去劳动就业条件或能力,包括破产、失业、下岗等变化。决不仅仅是收入高时多征税,收入变低时是没人管的不公平赋税。因此赋税也应兼顾上述变化而公平调整,起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将个税变成单一税

  目前我国涉及个人所得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与办法,除经常性工资之外,还有多达10种以上的税收征管办法。包括利息税、一次性劳务收入、股息、稿费等等多种不同标准的税法规定。这样就使本不应纳税的低收入者也不得不按规定而缴纳利息税、股息税和一次性劳务所得税等。一方面可能因收入低而领取着最低生活保障的政府补贴,一方面在向政府纳税。而另外一些高收入者则可以通过各种契约方式将按月工资收入累进交纳的税收反过来也用股息或一次性劳务所得方式不按累进而按一次性缴纳的低税率纳税,合法的将实际的收入提高。即使此次修改草稿中提出了高收入者应主动申报纳税情况,但由于税出多门,各种分类和税率不同等无法按统一标准而计算税率,自然就产生了大量的偷税、漏税或无法计算与惩罚的管理成本。主动申报纳税的前提并非是可供审查的工资性收入,而是将各种不同的纳税管理和税法规定变成单一所得税制,用统一的纳税标准和统一的年所得收入进行累进纳税征收,否则主动申报仍只约束了按月领取工资收入的打工收入者,而无法约束不领取工资而领取分红的“老板”们,更约束不了那些大牌的明星们。各种明星都可以按劳一次性收入纳低税(包括炒房的一次性收入),而不按累进制纳高税。这种税制的复杂性只能因制度性的制造更多的不公平分配的机会,和不公平的赋税标准。根本起不到收入分配合理调节的作用,也不可能创造稳定与和谐的社会。

三、税收与社会福利相结合

  没有人不认为国民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个人收入所得税与其它税收不同,个税不是从维护国家政权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角度出发而设置的,而是从调节收入差别、提供与个人的社会福利相关的公共产品出发而设置的。因此大多数国家的个税都与纳税人的社会福利相关,如失业保险、退休退养、低收入保障等相关,也有的国家与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相关。而我国目前的个税交纳从立法上看似乎与纳税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纳税人既不知道个税在国家预算中的用途,也丝毫没有与纳税人个税缴纳的多少利益相关的任何政策规定。任何人都并不因为多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为国家做出了贡献而能换回国家对纳税人的任何保障。包括有能力赚钱时多交纳,而无能力挣钱时并不能因过去多交纳了税款而能多领退休金或生活的保障性费用。不管你过去多交纳了多少税,当你经营破产或投资失败、从高收入者变成了低收入者时,国家并不会因为你曾经多交纳过许多个人收入所得税税款而给你奖励和低收入时的保障或补偿。

  如果新的个税法调整仅仅解决提高征收基数起点的问题,仅仅是在一套不公平完整的税收制度下解决了一部分人少纳税的问题,却仍不能解决纳税人应享有的税收与个人社会福利相关的问题。这样会在一方面减少税收的同时,另一方面加大纳税人的生活支出,仍不能解决税赋的公平问题和不能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也同样不会产生有效的纳税申报。

  四、纳税的主动申报要靠税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从开征个人所得调节税起,我国就主要使用税源扣税制的征收办法。开始时几乎绝大多数人都是从领取月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方式生活,因此税源扣税法可以减少税收成本,并提高税收的控制。但是随着改革的进程,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以领取月薪的方式获取收入了,或月薪不是唯一收入来源。这时再用税源扣税的方式就会造成很大的税收漏洞。税源扣税制同时造成了人们纳税意识的薄弱,甚至造成纳税人根本不知道应纳多少税和纳了多少税,也就自然对收入是否纳税不再关心,会认为税在发放收入时已扣除了。同时工资之外的收入也不会再纳税(无意识)。而这次修改要求高收入者自动申报纳税,就难免成本过高并且漏洞百出。因为个税征收了十多年但税源扣税制并没有培养起人们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应该说是失败或不成功的一种培养坏习惯的制度。

  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们的纳税意识好于中国,原因不仅仅在于纳税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更重要的在于纳税有其特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使纳税成为了公民的自觉和自愿行为。

  激励与约束机制几乎是同时产生作用的。只有严格的执行了纳税义务的人才有权享受激励,使激励更为有效。如果仅有处罚而无激励,使处罚并不能使纳税成为主动申报的理由,也使征收的成本远远大于处罚的收益,使处罚变得被动和成为负担。当征税的成本大于税收所得时,税收就不再有意义了。

  1、税收与失去纳税能力之后的社会保障相结合(如失业、退休、医保等)时,个税成为一种未来的保障性激励措施,使人们对纳税产生新的认识,成为与个人的预期有关的事物,以促使家庭会在子女未成年时就接受这种纳税的自我教育。

  2、税收与个人购房的免税相结合。当人们将货币资产向实物资产发生存在形态的转移时,向固定资产投入时,解决个人住房问题时可以在纳税满一定年限和条件时享受免征、减征个税的优惠措施。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这种政策,有的用直接的固定税额减免,有的用个贷利息减免,有的用提高基数减免。解决国民住房本就是政府的责任,用减免个税与用砖头补贴或人头补贴方式解决实质都是一种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而用个税减免的方式则比用砖头或人头补贴的方式更为公平。限额减免并不会造成新的贫富差别,也不会因此而扩大收入差别,限额是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的条件。尽管现实可能有人收入低而无法享受,但发展中任何人都会有同等的机会享受,并会因此而激励纳税意识长期的自我教育。

  3、纳税的申报不是高收入家庭而是所有有收入的家庭(或人)都应变成主动申报,不应纳税的家庭同样应主动申报,以便于税务部门了解全部公民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也可以从税收的申报情况监管对低收入家庭的社会福利及两低的补贴,也可以用税收情况解决目前成为重大争议焦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补贴或购买条件。如经济使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查问题,如廉租房的居住申请问题等等。只有当纳税与人们的生活、福利和将享受的政府财政转移的补贴相结合并密切相关时,纳税申报才能从被动变为主动。

  如果纳税申报成为享受购房免税政策、今后未来福利以及享受政府各种补贴和救济的必要条件时,当拿不出合法纳税申报的依据就不能享有上述权利时,这种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会大大的提高人们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并大大的降低了纳税申报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使税收不是浪费于收缴的行为,而成为可以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

  五、纳税基数的起点

  此次个税调整的一个重点是关于个税缴纳的起征标准。但依据什么来计算这个标准呢?目前的争论焦点仍集中于个税法出台时的普遍工资性收入情况和收入增长情况,集中于现有的物价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上。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工资性收入中应包括哪些维持劳动者生存的必要含量。只有首先明确了那些原工资之外的各种补贴是否合并计算入纳税基数之中,工资收入都应解决哪些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素,才能确定基数的标准问题。

  所有的人都会认为应大大的提高个税的起征点,现有的个税起征标准过低的结果是大量的中等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的人在交纳大量的个税,而高收入者纳税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反而降低了。早应提高起征的标准,让更多的人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而非靠补贴维持生活。但是什么才是合理的标准呢?

  原有的标准确定时,许多项改革尚未开始,虽然当时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国家和单位承担了大量的社会保障作用。如下岗问题、医疗问题、住房问题等等。但随着改革的进程,这部分原来由单位所承担的费用变成了个人负担的部分,那么就彻底改变了工资中的含量基础,但个税并没有随着改革的进程而调整。而其中对工资收入含量结构产生最大影响的则是住房的货币化分配。原有的工资标准中并没有住房工资,住房是靠实物分配取得的。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部分人取得了实物分配的住房,部分人取得了现金的住房补贴,但还有更多的人既没有住房的实物分配也没有现金的住房补贴,只能从工资性收入中解决住房问题。这就必然产生了分配的不公平和税收制度的不公平。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含量应是此次提高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的办法应与个税立法调整相结合。一是将工资之外的住房补贴全部取消。用购买住房减免个税缴纳的方式代替部分人拥有的住房补贴,而变成统一的全国公民均能享受的公平分配政策。也减少了工资之外的收入漏税的可能性,以逐步实现单一税制。二是在个税起征基数确定时充分考虑工资中的住房含量因素,将现有准备提高的起征点再提高。让更多的家庭不是在纳了相当于两套房子的个税之后才有能力购买一套住房,而是有更多的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这种减免与提高就如同减少农业税一样,受惠的将是更多的中等收入以下的收入人群,而并不会影响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累进征收的调节作用。因为即使提高了这一标准,也与高收入者的标准相差甚远。也许加入了住房的含量起征标准最低应在2000元或更高。

  六、全国不易一刀切

  立法能否只确定基本的个税征收原则,将起征点的调整权交给监管与征收的税务部门或由人大授权国务院。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加快,GDP的快速增长和人均收入增长的比例,以及物价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等因素,个税的征收起点面临着不断的冲击和调整,如每次都用人大立法的方式调整会严重的滞后,而通过授权由国务院调整则有利于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动。也许几年就定期调整一次更为合理。

  中国的地域发展差异巨大,也不易全国执行统一标准,这样不利于贫困和欠发达地区吸引人才和发展经济。应允许贫困地区(而不是发达和富裕地区)提高起征点标准。虽然富裕地区的生活成本较高,贫穷地区的生活成本较低,因此工资性收入上就形成了差异,维持同等的生活费用不同,但恰恰是这样更要鼓励在贫困地区用低税赋吸引更多的人能在贫困地区过上比富裕地区更高质量的生活,才能起到税收调节地区贫富和发展的作用。税收并不是简单的将高收入者的税变成转移支付的资金,同时也可以用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起到扶贫、帮贫、助贫的作用。如果能用低税收吸引更多的人才与投资进入非发达的贫困地区发展,就与中国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进入中国一样,会起到更好的调节作用。

 七、个数与其它税收政策相结合

  中国的税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税制,其系统里必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仅个数就有多种的征纳办法,而非单一税,其它相关税收也同样存在问题。如将要面临的新征税种还有物业税、 遗产税 等等,这些都是与个人收入及财产相关的税收,因此个税的调整中不能仅从眼前出发,而应兼顾整个税收体系的变化,与其它相关税法配套,避免影响消费的预期。

  让税收政策更公平,而非简单的杀富济贫。如果一个国家的税法是不鼓励人们致富,而是要将所有可能富起来的人从这个国家用税收赶出去,那么这个国家就无论如何都无法富强起来。改革中有非劳动所得的致富者,但更多的致富者是靠辛勤劳动、付出努力和创造社会财富而合理合法的致富的,这些人恰恰是中国发展的人才支柱。如果税法不能让更多的人安心致业和留在中国发展,则必然产生未来预期中的资产外流和人才外流。税法修改应更多的保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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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个税改革重效率还是重公平

   800元的扣除标准自1980年起就开始实施,25年一直未变,显然早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作已进入如火如荼的阶段。在亟待解决的问题背后,隐含的是公平与效率理念的冲突。

  ★文/赖颖璇

 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该草案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个人所得税法要修订了,这一关系到千万人切身利益的法律的修改再次引起百姓的热切关注。距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税法》)“诞生”之时起,25年过去了,虽然历经几次“小修小补”,但仍没有摆脱其“老态龙钟”之势。以起征点为例,1980年《个税法》确定,800元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彼时,我国职工年均工资只有1459元(1987年统计),而到了2003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1404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早已超过了800元。正如很多人抱怨的,在上海、深圳等城市,月薪1500元都很难过日子了,难道还要交税吗?“二十多年来,中国人的收入至少提高了十几倍,物价也上涨了这么多,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却一直没有变化,这显然不合理。”全国 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程法光说。

  在国家 财政部 和税务总局多次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后,7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终于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条款。”

  《个税法》又要经历一次“大手术”了。然而,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扣除额应当定为多少、税率是采用统一税率、是实行综合税制还是实行分类税制度、如何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如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等问题,都是令《个税法》修改遭遇一波三折的主要原因,在这些原因的背后,隐含的则是公平与效率理念的冲突。

要效率?要公平?

  效率与公平可谓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核心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立法界和学界见仁见智。不少人认为,如果个人所得税法不以效率为重,只简单地让“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没有收入者不纳税”,那么后果就是税后收益愈趋于平等,愈可能产生罚勤奖懒的负面效应。

  曾参与过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和第一次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教授刘隆亨也认为要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他认为,老百姓对《个税法》的修改,最关心的有两点,一是税负增不增;二是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能不能加以限制。所以此次修订《个税法》关键就在两点:不能增加普通百姓的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

  但也有学者认为,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发展。

  现实中社会贫富分化问题日渐突出,这种观点不无道理;然而,无疑公平也不能以效率作为牺牲的代价,于是,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便成为税法修改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45%的边际税率应动摇

  我国现行《个税法》对工薪所得适用最高边际税率为45%,有专家认为这个税率从实际情况来看一点也不低。

  国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作什么了?有业内人士提供了答案: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中,有一些是专门向个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为了弥补这部分开支。这些专门面向个人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区治安,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公共退休计划等,其中大部分为福利性开支。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应当主要取决于政府福利性开支的多少。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高、税入多的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也极为丰厚。如欧洲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超过50%,但与此同时,政府也包办了个人“从摇篮到墓地”的各种福利,如终身公费医疗、从小学直到大学的公费教育、全民退休计划等。另一些国家,以美国为代表,信奉“小政府”理论,提供的个人福利比较少,没有公费医疗也没有公费的大学教育,其个人所得税也就相应较低,最高税率为33%。“这样一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最高为45%,即使将来要降到40%,也还比美国高出一大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也认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5%的起征点是比较合理的,然而将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45%显得有些高。“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刺激生产,因而不宜过高,这也是国外政府经常使用减税政策的原因。”他如是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庆旺从税制改革国际比较的角度认为, 二战 后西方国家力图使用税收手段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经过40年的应用发现,税收没有这方面的作用,高收入者的逃税、避税等使其无法实现调节。然后,很多国家经常通过较大幅度的减税方案,不断降低税率,以提高税收的社会效率。如美国把原先11%至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两级,英国将原来27%至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

  另外,过高的税率还因容易诱发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而降低税法的效率。而低税率的实行,不仅能刺激生产、投资的增长,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社会总需求扩张,而且使得纳税人不至于为逃避太大的资金损失而隐藏收入甚至铤而走险偷逃税,税法的执行率会大大提高。因此,降低税率也有利于提高税法实施的效率。

平衡之路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主要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对工资薪金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比例税率。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分类会造成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应纳税额不同的结果,便是一种不公的表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它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

  某税法专家就建议,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既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

  在效率上,为充分体现税收的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个人所得税法应在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的确定方面加以修改。尤其应当考虑把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降至与其他国家大体相当的水平,以避免由于税负过重而造成人才和资金的外流,削弱我国经济发展后劲。

  同时在考虑了效率之后,国家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来补充实现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培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计金标就都认为,一方面要强化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对低收入者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这不仅有利于税制改革的推行,也有利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据称这些意见在修改稿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而在税法的修改的具体内容上,虽然外界对此多有猜测,但实际上定稿还是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草案提出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的内容怎样,只有通过后才是定案”。另外一位参与讨论的税制研究专家慎重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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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不能对短期缩小贫富差距抱过高希望  

   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只有两处改动:将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权威人士指出,这“一松一紧”两处修改旨在缩小目前中国过大的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财政部 税务司司长史耀威表示,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

  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这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20%的人拥有80%的社会财富,也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税收专家刘桓说,“目前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大概有3亿左右,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中国从1993年至今,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然而到了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已提高了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高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税负较轻。

  史耀威透露,按2004年税收水平计算,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如果正式实施,“意味着国家一年税收收入将减少200多亿元”。

  “起征点1500元这个数字是按照目前人均消费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测算出的,也是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公众期望值之间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史耀威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

  北京市地税局官员说:“这导致目前中国高收入阶层以多种手段避税。以私营企业主为例,他们一方面可以将个人生活费用打入企业费用,少交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的分红,甚至不分红,这样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23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据悉,修正案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后,国务院将制定“高收入者”的申报标准。

  北京市地税局官员对记者说,北京、南京等城市已经在试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制度,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把每位员工的个人信息、收入状况等一并报给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就可以建立一个“个人纳税库”,通过身份证号码发现谁有多处税务来源。

  权威专家介绍,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只属微调,今后将逐步实现全员全额自行申报纳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从而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构建 和谐社会 。(完)

 -- 人大审议个法修正案草案要点 --

  人大今日审议个税修正案 将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

  今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尽管审议结果尚未公布,但草案的具体内容已经逐渐清晰,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昨日向记者透露,《修正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审议预计将“一次通过”

  专家认为,即使一次通过,运作执行也需要一个时间。因为个人所得税的个别条款中,是以年度收入来计算的,这样,为方便规范管理,新政策最快也应该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个税调整浮现五大焦点 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

  备受各方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今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业内专家介绍,本次修改将涉及到起征点提高等五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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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个税法草案四大悬疑

    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 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草案)》有两大特点:一是该草案并非由部委起草,而是由国务院起草,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二是因该草案此前已多方征求意见,方案比较成熟。据乐观估计,听证会过后,该草案很可能在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很可能于明年1月1日施行。这次修法究竟会有多少改动?四大悬疑值得人们关注。

 悬疑一 免征额调为1200元 还是1500元

    这次税法修改的最主要目标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这将主要体现在免征额的提高上。有专家透露,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草稿中,曾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设计。多数专家认为1200元更合适,并且建议允许各地方在2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悬疑二 综合分类结合能否实行

    现行税制将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这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纳税额不同。此外,纳税实行代扣代缴,多源扣缴、多源收入者因为多重扣缴,实际税负更低,这使得收入相同的人所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别。专家们认为,分类征税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时也抑制了纳税人合法纳税的积极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只对私企老板、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实行综合纳税,工薪阶层及其他纳税人仍采取分类分项纳税,并且只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即工资和劳务实行综合缴税,而转让房产所得等偶然所得仍采取单项缴税。

悬疑三 累进级别是否将减少现行税法

    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层级太多造成非常繁琐,同时过高的税率也抑制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专家们表示,现行税法规定的35%、40%和45%这最高的三档税率适用的纳税人非常少,三档累进税率更没必要。如果把税率调低一点、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自然可以减少一部分逃税行为。消息人士透露,这次税改的重点在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并没有太多考虑。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及减少层级。因此,综合判断,这次改革减少税率级别的可能性不大。

悬疑四 利息、房贷能否免税

    2004年我国进入负利率时代以后,要求取消利息税的呼声高涨。不少人认为,既然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都不足以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少得可怜的利息征税?有关专家认为,利息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差距,因此最好不征。但是,也有人认为,取消利息税没有太大的必要。一方面,利息税税率低,征收成本低;另一方面,对利息所得征税从税理上讲是说得通的。正因为上述分歧的存在,权威人士认为,这次取消利息税的可能性还是不大。至于是否允许房贷按揭在税前抵扣,业内专家的意见基本一致:目前在我国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不符合目前的 房地产 政策,并且会引起再分配体制混乱。作者:杨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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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高收入者多交税

    法国法律规定,凡是家庭或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或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法国的收入所得税税率是高额累进制,即收入高的人多 ????????????????????????    交税,收入少的人少交税。就单身工作者而言,其收入水平与相应征税率如下:年收入4191欧元以下:无须交个人所得税;4192至8242欧元:7.05%;8243至14506欧元:19.74%;14507至23489欧元:29.14%;23490至38218欧元:38.54%;38219至47131欧元:43.94%;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49.58%。

  实际上,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而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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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个税税率最低国家之一    

     新加坡拥有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其中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是该国最大的税收机构,负责评估、收取和实施在税收法令下的各种课税。

  新加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每年的4月15日之前
,所有应纳税者必须将前一年的各项收入如实填入税务申报登记表中,并及时上报国内税务局。

  新加坡的税制是按收入来源地征税的。新加坡目前的税率为0%至22%。须纳税的项目包括: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属非居民的个人在新加坡所收到的海外收入不需要在新加坡缴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应税雇佣所得和股息、利息等。应税雇佣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和实物所得。现金报酬如工资、假期工资、佣金、养老金、额外补贴等,实物所得如假期旅费、雇主提供的住房及机动车等。雇员捐赠给中央储备基金(CPF)的款项不计入应税所得,除非其金额超过了规定标准。

  在进行征税时,新加坡也会提供一些税务回扣(或称特殊减免)项目,这包括抚养父母、专业技术课程学费、人寿保险保费及生养第3个孩子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每年都调整   

    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来源是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单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就占德国政府收入的1/3。

  德国也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

  个人收入税包括工资税和收入税两部分。在德国,顾主通过银行账户发工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可以直接从银行工资账户中扣除,每年年底根据税率变化进行调整。所有有工作的人都要参加失业、退休和医疗保险,这三大保险是由顾主和雇员平分的。工资收入不包括顾主为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涵盖的范围,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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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    

     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上到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 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也相当复杂。以夫妇两个人没有应抚养孩子的家庭为例,目前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国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美国人纳税采取的的个人报税制度。每年的4月15日是美国人申报上一年收入和纳税情况的最后截止日。此前,可以领取表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向政府报税,也可以通过电脑网络向政府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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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继伟定调个税改革 一刀切符合公平原则  

     个税修正案草案听证在即,但围绕个税起征点和区域标准等分歧仍然存在。这些分歧集中体现在日前进行的人大审议过程和各方的热烈讨论中。

  昨天,新华社披露了就个税改革对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的专访。同时,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也接受了新华社的采访。

  在这个时点上,上述信息的披露无疑将化解分歧,并为等待推进的个税改革基本定调。为何是1500元?

  一些人大代表提出扣除标准应在2000元以上。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审议个税修正案草案时,一些与会代表对1500元的扣除标准提出了不同意见。一位参与讨论的代表向本报记者透露,有一些代表提出了1500元的扣除标准仍然偏低,因为此前广东地区已经执行过1600元扣除标准。

  他告诉记者,很多代表提出2000元的扣除标准,即使在9月27日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也会有一些人表达这个意见。

  昨天,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对为什么对工薪所得进行费用扣除、为什么提高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 的作用以及税收公平原则等作了详细阐述。

  财政部官员表示,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改革分步实施

  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个税改革分步实施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目前应该通过部分政策调整,重点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再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一是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扣除额。根据全国城镇职工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二是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这样将进一步增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四金”免征个税

  扣除标准提高后,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四金”(指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基本 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一刀切”符合公平原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对于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符合是税收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更是国际通行做法。

  张文春对此表示赞同:“尽管按照税收原则,应该是收入不同,负担就不同。但是,如果对欠发达地区降低扣除标准,那会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同样,存在地域税制差异,就会出现为逃避纳税而跨地区流动现象。”

  他举例说,我国去年个税收入的65%来自于工薪阶层,这体现出了目前累进税制的不合理,对富人的税收征收不力,偷税漏税现象严重,“这同时也说明了个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公众疑惑的问题做了一个明确的回答,说明了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决心很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文春表示。

  “个人所得税是被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税种,这个政策的变化将要牵扯到政府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其中既有双方的利益博弈,也要尊重公众的选择,所以,政府有教育、引导、宣传和告知公众的义务,听证会也具有这样的意义。”张文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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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李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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